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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疑答复函

发布日期:2024-04-05

致:北京隆安(合肥)律师事务所

贵所关于“宿松徽商长城能源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比选公告”的《质疑函》已收悉。

结合该招标专项项目的实际需求及采购目的,经组织研讨,采纳贵所对本招标项目中供应商资格条件3.1条调整为“3.1……供应商为分所的,以总所成立期限计算……”的请求,调整后的该条全部内容为“3.1资质要求:律所事务所必须成立10年(含)以上,供应商为分所的,以总所成立期限计算,拥有50名(含)以上执业律师,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安徽省”。请贵所根据公告流程及内容正常投标。

 

 

宿松徽商长城能源有限公司

2024年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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